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明確規定: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已經建成的學校建設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2008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修訂的《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規定,教育建筑中,幼兒園、小學、中學的教學用房以及學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設防類別應不低于重點設防類。
重點設防類建筑抗震設防標準要求:應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同時,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抗震加固設計規定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分為四類,其抗震驗算和抗震構造措施鑒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甲類建筑,應專門研究確定。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應按不低于乙類建筑的要求實施,抗震驗算應按高于本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實施;
乙類建筑,6度~8度時,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應按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實施,9度時應適當提高要求;其抗震驗算應按不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實施;
丙類建筑,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和抗震驗算,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實施;
丁類建筑,7度~9度時,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應允許按比本地區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實施;其抗震驗算應允許按比本地區設防烈度適當降低要求實施。6度時應允許不作抗震鑒定。
常見的抗震加固方法
1.有粘結外包型鋼加固法
該法也稱濕式外包鋼加固法,受力可靠、施工簡便、現場工作量較小,但用鋼量較大,且不宜在無防護的情況下用于60℃以上高溫場所;適用于使用上不允許顯著增大原構件截面尺寸,但又要求大幅度提高其承載能力的混凝土結構加固。
2.粘貼鋼板加固法
該法施工快速、現場無濕作業或僅有抹灰等少量濕作業,對生產和生活影響小,且加固后對原結構外觀和原有凈空無顯著影響,但加固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膠粘工藝與操作水平;適用于承受靜力作用且處于正常濕度環境中的受彎或受拉構件的加固。
3.繞絲法
該法的優缺點與加大截面法相近;適用于混凝土結構構件斜截面承載力不足的加固,或需對受壓構件施加橫向約束力的場合。
4.錨栓錨固法
該法適用于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20~C60的混凝土承重結構的改造、加固;不適用于已嚴重風化的上述結構及輕質結構。
5.加大截面加固法
該法施工工藝簡單、適應性強,并具有成熟的設計和施工經驗;適用于梁、板、柱、墻和一般構造物的混凝土的加固;但現場施工的濕作業時間長,對生產和生活有一定的影響,且加固后的建筑物凈空有一定的減小。
6.置換混凝土加固法
該法的優點與加大截面法相近,且加固后不影響建筑物的凈空,但同樣存在施工的濕作業時間長的缺點;適用于受壓區混凝土強度偏低或有嚴重缺陷的梁、柱等混凝土承重構件的加固。
7.粘貼纖維增強塑料加固法
除具有粘貼鋼板相似的優點外,還具有耐腐濁、耐潮濕、幾乎不增加結構自重、耐用、維護費用較低等優點,但需要專門的防火處理,適用于各種受力性質的混凝土結構構件和一般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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